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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UDR法规更新十大关键点全解析

精准把握合规新细则,筑牢供应链准入防线
EUDR法规更新十大关键点全解析的缩略图


作为欧盟绿色新政的核心组成部分,《欧盟零毁林法案》(EUDR)自出台后便深刻影响全球农林相关供应链格局。 近期其相关指南与常见问题解答(FAQ)的更新,针对此前实施中的模糊地带与操作难点作出诸多明确,以下从十大核心更新要点展开解读,助力企业精准把握合规要求。

1. 下游运营商及贸易商尽职调查程序简化 :

更新后明确下游非中小企业运营商和贸易商,仅需收集上游尽职调查报告(DDS)的参考编号与验证编号,在自身DDS中引用即可完成有效性验证,欧盟信息系统会自动核验,无需额外负担。同时他们仍需承担合规责任,可通过核查DDS信息、查阅供应商公开报告等进一步确认上游尽职调查质量,且措施不限于上述方式。


2. 复合商品聚焦主要商品开展尽职调查:

此前指南与FAQ间的歧义得以消除,现明确复合商品仅需针对“主要相关商品”对应的相关产品履行尽职调查义务。如含可可和棕榈油的巧克力棒,运营商仅需对附件I中列出的可可粉、可可脂等可可相关产品完成合规核查。


3. DDS覆盖期限限定,支持多批次发货申报:

新规清晰界定DDS可涵盖多批次货物,且能在多个海关申报中引用,但覆盖周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。若DDS中载明的产品数量已全部投放市场,后续产品需提交新的DDS;未纳入当期DDS的拟上市产品,也需补充上传新声明。


4. 再进口规则调整,区分企业规模差异化要求:

更新后再进口实体被归为“下游运营商”,打破了此前需重新开展尽职调查并提交新DDS的统一要求。其中中小企业再进口商可直接参考原始DDS,非中小企业虽需提交新DDS,但能在追溯到原始DDS的情况下参照其内容,降低重复合规成本。


5. 地理位置数据共享非强制且可视性可选:

新规澄清上游运营商无法律义务向上下游共享地理位置数据,还可自主决定DDS中该数据是否对下游可见。下游企业引用往期DDS时,无需获取该数据;上游企业若有更高尽职调查需求,可依据数据保护法自主选择是否通过其他渠道共享。


6. 明确贸易和海关法律的相关性判定标准:

此前仅涉及产地法律地位的欧盟法律被认定具有相关性,此次更新将范围拓展,即便不涉及产地地位,但针对农业或木材生产相关部门的贸易和海关法律也可纳入。需注意该类法律仅生产国的具有相关性,如A国种植的可可豆经B国加工后出口欧盟,仅需遵循A国相关法律。


7. 界定包装和托盘贸易的合规边界:

包装或托盘仅在作为独立商品流通或出口时受法规约束,若作为产品的承载、保护材料则不受管控。二手包装的出售出租、闭环交换系统中重复使用的旧包装均豁免,但使用木材等相关新材料修复包装时,需对新材料做尽职调查并提交DDS。


8. 厘清承包商场景下的合规责任主体:

当企业通过合同委托其他公司提供相关产品时,合规责任由在欧盟市场提供产品的实体承担。例如承包商代超市采购供应巧克力,该承包商为贸易商;若超市拥有产品所有权,承包商仅负责代售,则超市作为运营商承担合规义务。


9. 样品与信件排除在法规适用范围外:

信件等通信物品因不构成市场投放,无需遵守EUDR要求,但含相关商品且用于商业活动的信件除外。用于测试、评估的样品,因价值低且多在检验中被消耗或销毁,也被明确排除在法规约束之外。


10. EFTA成员国被认定为EUDR项下“第三国”:

挪威、冰岛和列支敦士登虽属于欧洲经济区,瑞士作为EFTA成员国,均因不属于欧盟关税领土,被新规明确为“第三国”。这些国家未来可能推行EUDR,但目前暂无明确实施计划,其相关商品进入欧盟需按第三国标准履行合规程序。

此次EUDR的系列更新,本质是在坚守零毁林核心目标的前提下优化合规流程。对于进出口企业而言,需精准把握这些细则差异,针对性调整供应链管理模式,才能顺利适配欧盟市场的合规准入要求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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